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良
籍設屏東縣○○鄉○○路000○0號(屏東○○○○○○○○崁頂辦公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9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重量分別為零點零玖肆零公克、零點貳柒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家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70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9、250、25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重量分別為0.0940
公克、0.2749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報告編號3208D008、3208D00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之吸食器,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物品處分命
令銷燬,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2年11月9日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參,自無需再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