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拾玖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9.
4公克),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各1份在卷足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諭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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