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89號聲明人 倪詠淵
湯珮彣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除就聲明人倪詠淵之聲明駁回外,就聲明人湯珮彣之部分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湯珮彣係被繼承人 湯翼旭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號)之母,被繼承人未婚無嗣,湯珮彣為第二順位之當然法定繼承人,有屏東○○○○○○○○000年11月15日東港戶字第11230401800號函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湯翼旭於112年8月10日死亡,聲明人湯珮彣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湯翼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湯翼旭之遺產負擔。
四、至聲明人倪詠淵為被繼承人湯翼旭之胞弟,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惟本件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聲明人湯珮彣為湯翼旭之繼承權人,聲明人倪詠淵於陳報遺產清冊時既尚未取得對被繼承人湯翼旭之繼承權,其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