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余家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被告 薛天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13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