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添貴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添貴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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