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太揚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義 訴訟代理人 劉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6年12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毛松廷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106年11月21日│28,350元│0000000│││ 江添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