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國宏 債務人 劉浚 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壹萬零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1.44%│自民國107年2│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7,712,747││月1日起至清│民國107年9月1日止,按│││元││償日止│0.144%計算││││││││││││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日止,按││││││0.288%計算│├──┼─────┼─────┼──────┼───────────┤│2│新臺幣│1.87%│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7年2月2日起至│││11,597,587││月1日起至清│民國107年8月1日止,按│││元││償日止│0.187%計算││││││││││││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1日止,按││││││0.37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