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學忠 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84年出廠之汽車1輛、90年出廠之機車1台,而汽機車車齡均已逾17年以上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另名下郵局存款僅餘新臺幣(下同)903元,價值甚微,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汽機車行照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外,其他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且日盛銀行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債務人尚有郵局存款27,072元,有107年3月5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