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5115元│月1日起│││││├──────┼──────┼───────┤│││自民國94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5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125541元│月10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7.5%│││220427元│月2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541元│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427元│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5萬元整為限,本件核准金額為
5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7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5,11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3年1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25,54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9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7月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20,4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