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吳思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發行公司│股數│股票金額│股票號碼│張數│備註│├───────┼────┼────┼─────────┼──┼───────┤│欣桃天然氣股份│286││99NX00000000│1│││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