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伍煇煌 債務人重聖鍋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溫賢人債務人 林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佰伍 拾捌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2,400,000元│108年1月17日│2.97%│108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600,000元│108年1月17日│3.59%│108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2,064,865元│108年1月9日│3.32%│10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517,343元│108年1月9日│3.94%│10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