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RIANAH選任辯護人陳凱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4790號、第4910號、110年度偵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RIANAH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SRIANAH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證人WAHYU、MAHBUB、SOFIYAN、YUSMAN之證述、手機對話譯文及扣押物品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人性不甘重罪,趨吉避凶之心態,採取逃亡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自民國110年3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上揭犯行,並參酌上開卷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被告為印尼籍人士,原合法來臺從事監護工,於在臺期間經業主通報失聯,為逃逸移工,且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百香果園旁工寮遭查獲,其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審判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0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