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光復郵局(台
北36支局)第250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原債權人華僑銀行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本
金、利息、違約金及擔保該債權之從屬權利等讓與荷商柯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柯華公司),嗣柯華公司復於
民國97年21月2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向相對
人之住所南投縣○里鎮○○街○○○巷○○弄○號寄發債權讓與通
知函,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
之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書因遷移不明
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
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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