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 ○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7日凌晨2時許,
偕同家人( 黃佩君劉恆劉岳 )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欲搭乘被
告CI2106班機前往日本東京,參加「上順旅行社」安排之5
天4夜旅遊(帶團導遊:乙○○),由於凌晨氣溫很低,原告
於機場免稅商店購買一瓶威士忌酒(21年皇家禮砲),在候機
室就喝了約半瓶取暖。半小時後登機時,在機艙門口,空服
員(座艙長丙○○)稱「你喝多了,為避免造成同機旅客不舒
服或嘔吐引起反感,請你搭下一班吧」,原告因家人反對一
起下機,遂應允待酒稍退改搭下一班飛機,獨自前往航警分
隊休息約2小時後,由於被告迄未安排原告補位,被告派員
逕自帶領原告走出航廈,致原告無法與家人共渡假期,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旅遊團費新臺幣(下同)50,000
元及精神賠償50,000元云云。
二、被告辯稱略以:原告偕同家人參加「上順旅行社」安排之日
本東京旅遊而搭乘CI2106包機,原告已經隨同家人進入機艙
,旅客登機結束之際,原告狀似酒醉在機艙內不斷吵鬧謾罵
拒絕就坐(座位39B),有妨害飛行安全之虞,座艙長(丙○○
)奉機長(戊○○)授權通知地勤人員進入機艙協助處理,帶
團導遊乙○○亦上前安撫勸導不成,被告遂依航空業飛航作
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3項(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
登機)規定拒絕原告登機,係為保障同機旅客安全,非屬不
法之侵權行為,並無賠償義務,並提出「上順旅行社」與被
告就辦理98年春節包機團體機票約定事項、電子機票影本、
CI2106包機組員報告(CrewReport)摘要、航班座位表等文
件佐證等語。
三、經查:原告係於98年1月27日(春節正月初一)凌晨偕同家人
在臺北市○○○路○段○○號11樓「上順旅行社」樓下,與帶
團導遊乙○○同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原告上車前即已酒醉
,家人(黃佩君)買了一些飲料給他喝,到了桃園國際機場本
來已比較清醒,但是出關後在候機時,卻又在免稅商店買了
一瓶(21年皇家禮砲)威士忌酒打開瓶蓋就喝,並拿著已開瓶
未喝完的威士忌酒瓶,步履蹣跚登機,站在機艙入口接待之
座艙長丙○○,見狀告知原告不能在機艙內再飲用該瓶在登
機前已經開瓶的酒,原告不滿而在其座位(39B)旁之機艙走
道大吼大叫,對座艙長丙○○比右手中指,同行家人無法制
止,帶團導遊乙○○亦上前安撫不成,座艙長丙○○遂請示
在駕駛艙進行起飛準備之機長戊○○授權向航警局報案,被
告地勤人員將原告請下飛機,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下稱:航警局)保安隊第八分隊休息(睡了2小時),其家人並
未隨同下機且繼續旅遊行程,被告CI2106包機為此更正艙單
延誤起飛等情,業據證人乙○○(帶團導遊)、丙○○(座艙
長)及戊○○(機長)到庭結證綦詳,載明筆錄在卷,並有航
警局98年9月3日航警刑字第0980023134號函在卷,核與被告
CI2106包機組員報告(CrewReport)摘要相符,原告在登機
時已顯示醉態,洵堪認定屬實。被告為維護飛行安全拒絕已
經酒醉之原告登機,於法並無不合。又原告係參加「上順旅
行社」春節包機旅遊,不得更改飛機來回班次日期,已在該
旅行社網站公告,且在系爭旅遊原告與其家人電子機票末尾
已載明「END:NONENDONONRERTERES.MAYNOTBECHANGED
NONRFND」,亦有電子機票影本在卷可稽。原告係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不能登機,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同意或授權任何人
同意購買團體票之原告可改搭下一班飛機前往日本東京。本
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本件待證事實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即毋庸一一審酌,併此
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法官鍾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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