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5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士郎 即寅燁鞋行、 林素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聲請狀末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印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