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聲請法官等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21號抗告人 鄭宏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祺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事件,聲請法官等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迴避。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第6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書記官、相關辦事人員(如資訊系統操作、監印等工作人員)迴避,原法院以:第64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而終結,抗告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同年3月19日始聲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及該事件之相關辦事人員迴避,不應准許。至法院資訊系統操作、監印等工作人員,非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抗告人聲請相關辦事人員迴避,亦不應准許等詞,爰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麗玲法官滕允潔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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