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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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75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僑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