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 魏雲年 訴訟代理人 邱雅菁 被上訴人 許涵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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