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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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劉宇珊 相對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業已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參酌前揭說明,自應專屬受理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