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吳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佳穗江張麗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江張麗惠借款債務之清償期為何?
二、江佳穗本人有無積欠債務尚未清償?其金額及履行期為何?
三、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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