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光宇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林彩梅 訴訟代理人 楊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光宇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林彩梅 訴訟代理人 楊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