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債權人瑞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素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業綠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啟業綠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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