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代理人 李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永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永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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