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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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