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臺南市新樓儲蓄互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社團法人臺北縣基督教青年會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視為起訴)係主張依兩造間借貸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積欠之款項,而兩造間借貸契約借據第四條B點約定「因本借款如招致涉訟時,同意以本社(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借據影本附卷可稽;而原告設在臺南市○○路○段○○○號二樓,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此復向為我國學說及實務所採。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芝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