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北安華廈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玲

被上訴人大直診所即 張道新

即被告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直診所即張道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

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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