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北安華廈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玲
被上訴人大直診所即 張道新
即被告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直診所即張道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
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