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4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黃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淑英於民國93年06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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