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為仁
鄭婷 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玲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5,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