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原告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4月28日以「網路身份認證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000000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為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97年
5月30日(97)智專三㈡04119字第0972028125001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於97年
7月2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原告猶未甘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審理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參酌上開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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