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30號再抗告人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