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林勝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