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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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0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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