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5,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其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區○○○
街○○○巷○號13樓,惟經本院向該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
,經郵務機關以遷移為由退回,有退郵信封1件附卷可稽,
足見該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