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台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租金及逾期違約金合計新臺幣陸仟伍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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