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67,6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