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67,6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