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1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交付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票號
CLA0000000至CLA0000000及CLA0000000號面額各為伍萬元,
發票日99年6月30日至100年2月28日共九張,餘額拾萬元願
自99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2日前給付貳仟元至清償完畢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同意原告領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存字第407號擔保
金新台幣陸萬元,被告表示不願行使權利。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