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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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成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具保人 葉源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112年度執字第8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源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源成因受刑人林柏成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受刑人因該過失傷害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42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聲請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8039號案件,依受刑人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惟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地檢署112年7月12日中檢介義112執8039號通知、檢察官拘票影本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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