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0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劉國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國毅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及110年6月22日向聲
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2筆,金額新臺幣200,000元,期限定為3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及22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㈡詎債務人劉國毅序號1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自民國110年5月27日起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序號2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經本行轉列催收本日(111年6月22日)起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債務人應自行負擔全部利息,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7,076元,及如上開請求之標的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㈢依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第五條及(勞工紓困貸款線
上申辦專用)第九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依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第七條及(勞工紓困貸款線
上申辦專用)第十一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到
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勞動部函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406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83元劉國毅自民國112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002新臺幣43693元劉國毅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83元劉國毅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新臺幣43693元劉國毅自民國112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