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士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53號、第29569號、第39274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士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㈡本院審酌受刑人陳士朋所犯各罪,均係毀棄損壞罪,且犯罪
時間為同日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6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陳稱:因父母無工作,家中無收入,只靠我,請求本件讓我分期付款等語,關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暨分期支付罰金等事項,乃屬執行檢察官之權責,應待本案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罪毀棄損壞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1年1月31日111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53號、第29569號、第392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53號、第29569號、第392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803號112年度簡字第803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6日112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803號112年度簡字第8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5日112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5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