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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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誌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誌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12年1月4日以中市警刑一字第112000029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6只,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30日(聲請書誤載日期為24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57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於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2年6月16日中戒所衛字第1121000117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殘渣袋6只,經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57號鑑驗書存卷可憑,因其內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完全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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