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辛○○、子○○、午○○、寅○○、申○○、庚○○、己○○、 曹至詠 (原名辰○○)、丑○○、癸○○、丙○○、壬○○、卯○○、乙○○、巳○○、未○○○、戊○○、丁○○、宇○○、地○○、酉○○、亥○○、戌○○、天○○間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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