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0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告 林金蓮
楊滿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繼承人楊滿子應繼分比例「1/2」,及附表三負擔人楊滿子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