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原告 李月欽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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