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 劉嗣聖
羅美雲 劉鴻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錦祥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