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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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 王錦祥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
溫思廣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被告 陳國平
劉嗣聖 羅美雲 劉鴻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