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聲請人 彭瓊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惠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1-3│1│1000││├─┼───────────────┼──────────────┼───┼────┼───┤│2│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2-9│1│1000││├─┼───────────────┼──────────────┼───┼────┼───┤│3│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3-5│1│1000││├─┼───────────────┼──────────────┼───┼────┼───┤│4│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4-2│1│1000││├─┼───────────────┼──────────────┼───┼────┼───┤│5│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5-7│1│1000││├─┼───────────────┼──────────────┼───┼────┼───┤│6│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6-3│1│1000││├─┼───────────────┼──────────────┼───┼────┼───┤│7│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7-9│1│1000││├─┼───────────────┼──────────────┼───┼────┼───┤│8│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8-4│1│1000││├─┼───────────────┼──────────────┼───┼────┼───┤│9│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X36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