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 王雅玲 被上訴人 李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就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本院民國100年3月7日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容有未當。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