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則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嗣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視同減刑」之規定,致有二裁判以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合計刑期原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二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其所減少之有期徒刑二月,包括附表編號一、二各罪之刑度,並非專屬附表編號一所減之刑度,故上開應行注意事項始規定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即符規定。本院斟酌上開規定、各罪所量處之刑及原減少之刑度,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偽造文書罪,於假釋中視為已減刑二分之一,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合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以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假釋出獄受刑人刑 小珮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犯罪日期│八十六年六月十│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止│年六月五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查││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案├──┼───────┼───────┤│號│案號│90年度偵緝字第│90年度偵緝字第││││421號│4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事││562號│562號││實├──┼───────┼───────┤│審│判決│九十二年七月十│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期│七日│七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決││562號│562號││├──┼───────┼───────┤││確定│九十二年九月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期│十五日│十五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合於中華│第二條第二項前│不合減刑││民國九十│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視為減刑│有期徒刑四月│不予減刑││後之刑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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