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3號上訴人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儀 、 林瑋婷 、 方克勛 、 盧琬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9,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