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56號原告 藍舒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孟勳 、謝特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8日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